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22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委任狀(已蓋用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信)。
二、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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