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6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370,39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