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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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5號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此部份由聲請人所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87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昭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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