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參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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