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85年度自字第201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請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汪梅芬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