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乙○○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080號)暨移請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均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2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裁定並執行羈押。茲本院再於95年1月5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丙○○、乙○○均應自95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