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7號原告 陳億薌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被告 陳億良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