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送達代收人 鄭翔宇 被告甲○○送達代收人 林張英柳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三芝鄉,惟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在卷可證(約定書第十條),依照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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