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八四號被告 張家寧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大麻煙一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聲請書誤載為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被告張家寧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五時許,固為警查獲其持有疑似大麻煙捲一支,惟經檢察官將上開疑似大麻煙捲一支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該送驗香煙經檢驗結果為有海洛因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陸㈠字第九○○四六二七四號檢驗通知書一件在卷可稽,故本件並無大麻煙扣案,聲請人聲請將大麻煙一支沒收銷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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