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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