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111號聲請人 葛長林 即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 朱德川 即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4年4月21日新院千民政104司司57字第0821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監察人人審查書、股東會議紀錄等文件,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上揭資料為證。惟查,經本院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查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尚有欠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則函覆: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目前為止於本轄尚有欠稅(暫行核定)新台幣(下同)1,451,854元等語,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106年9月21日北區國稅竹北服字第1062154936號函附卷可參,經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以新院平民政106司司111字第031956號函請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已結清上揭欠稅之證明到院,聲請人於106年11月20日合法收受通知,迄今無正當理由尚未補正,是以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尚有欠稅未了結尚屬不明,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2號裁定准予展期清算至106年8月28日,聲請人因故無法於展期限期內完成清算時,可再向本院提出展期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