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 劉慧玲劉瑩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銘松邱鑾間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徵裁判費14,7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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