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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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62號原告 鄭鑫森 被告 簡基淵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蘇穎鳳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基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基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壹萬零貳佰壹拾陸元(計算式:3,657,075×4.611+47,443=16,910,2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零捌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叁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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