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劉慧玲劉瑩筠 訴訟代理人 莊國士 再審被告 李銘松
4樓之1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再審被告 邱鑾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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