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劉慧玲劉瑩筠 再審被告 李銘松
邱鑾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徵裁判費14,7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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