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7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梁懷德 被告 李麗華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1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