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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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豪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32
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乘他人急迫而貸以金錢,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乘 邱紹文 、 江純朶 (起訴書誤載為 江純朵 )、 王家鴻 等人急迫需錢孔急之際,分別貸與邱紹文、江純朶、王家鴻等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金額,且均預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借款利息,並要求邱紹文、江純朶、王家鴻簽發本票為擔保,而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民國99年
5月30日15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下同)瓊林路59之5號
4樓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邱紹文書立之借貸協議證明書正本、邱紹文簽發之面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票號801073)本票影本、邱紹文身分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影本各1份;江純朶簽發之面額3萬元(票號518953)本票影本、江純朶身分證影本各1份;王家鴻書立之借貸協議證明書正本、王家鴻簽發之面額2萬元(票號168276)本票影本、王家鴻身分證、普通小型車駕照影本各1份,始查悉上情。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邱紹文(即被害人江純朶之前夫)、王家鴻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並有被害人邱紹文書立之借貸協議證明書正本、其簽發之面額6萬元(票號801073)本票影本、邱紹文身分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影本各1份;被害人江純朶簽發之面額3萬元(票號518953)本票影本、江純朶身分證影本各1份;被害人王家鴻書立之借貸協議證明書正本、其簽發之面額2萬元(票號168276)本票影本、王家鴻身分證、普通小型車駕照影本各1份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先後3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取財,所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借款人之生計均有負面影響,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已收取之孳息金額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扣案之被害人邱紹文、王家鴻借款協議證明書2份、被害人邱紹文、江純朶、王家鴻簽發之票號801073、168276、158953號本票影本各1份、被害人邱紹文、王家鴻之身分證、駕照影本、江純朶之身分證影本各1份,均分別為被害人邱紹文、江純朶、王家鴻所有暫放被告處以供質押之物,尚難認係被告因本件犯行所得之物,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4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貸款時、地│貸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及所取得之孳息│├──┼───┼──────┼────┼─────────────┤│1│邱紹文│99年4月15日│3萬元│預扣月利息6,000元,實拿2│││├──────┤│萬4,000元,即月利率約20%││││臺北縣新莊市││(相當於年利率240%)││││中正路某檳榔│││├──┼───┼──────┼────┼─────────────┤│2│江純朶│99年5月3日│3萬元│預扣月利息6,000元,實拿2│││├──────┤│萬4,000元,即月利率約20%││││臺北縣新莊市││(相當於年利率240%)││││建安街57巷2││││││弄6號2樓│││├──┼───┼──────┼────┼─────────────┤│3│王家鴻│99年5月13日│2萬元│預扣月利息3,000元,實拿1│││├──────┤│萬7,000元,即月利率約15%││││臺北縣新莊市││(相當於年利率180%)││││某「85度C」││││││咖啡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