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20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春安 債務人皇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翊婕 人債務人 楊挺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壹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即借款人)皇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吳翊婕及楊挺挺為連帶保證人於1.民國101年1月
4日向聲請人訂借新臺幣伍佰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貸款,並簽訂放款借據,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4年,自民國101年1月4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4日止,自撥款後分48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4日攤還本息。2.民國102年6月24日向聲請人訂借新臺幣貳佰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貸款,並簽訂放款借據,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4年,自民國102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24日止,自撥款後分48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簽訂借據後,於103.4.4及103.4.24因本息分期攤還未繳,按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第(一)條之約定甲方對乙方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借款債務視同到期,爰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息、違約金。查債務人尚結欠本金合計新臺幣4,017,45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另依放款借據第十三;十四條約定,連帶保證人吳翊婕及楊挺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給付利率為4.27%【即債權人之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年率1.395%+個別加碼年率1.875%+1%=4.27%】之利息;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又債務人等現居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82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翊婕、皇│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37284│璽國際開發│月4日起││二七│││3元│有限公司、│││││││楊挺挺││││├──┼───┼─────┼──────┼──────┼───────┤│002│新臺幣│吳翊婕、皇│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64461│璽國際開發│月24日起││二七│││4元│有限公司、│││││││楊挺挺││││└──┴───┴─────┴──────┴──────┴───────┘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翊婕、皇│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7284│璽國際開發│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楊挺挺│││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翊婕、皇│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4461│璽國際開發│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楊挺挺│││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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