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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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鳳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存證信函債務人簽收之送達回執;如回執非債務人親收則補正對債務人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依理賠報告單所載本金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參元,利息及違約金壹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合計壹拾陸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扣除百分之十自負額,以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理賠,則貴公司受讓本金僅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參元之九成,請求按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計息之依據何在?
三、提出債務人蕭鳳桃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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