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261號債權人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裕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忠庭 、 李正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契約上債務人李忠庭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支付命令聲請狀不符,如有書寫錯誤,請更正。
二、提出債務人李忠庭、李正充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