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坤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