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
三、茲以受刑人即被告甲○○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拘票拘提執行未到案,並經發布通緝在案,有通緝書影本一紙附卷足證,足見受刑人被告顯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鴻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