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О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游文科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