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鑑字第二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因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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