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宜靜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曾冠予 即 曾思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讓與總金額新臺幣43,050元,係含計算至民國94年12月30日止,仍未受償之本金與利息在內。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43,05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