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曾玉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之遲延利息暨複利計算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曾玉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