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八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