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一二號
再審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再審原告與彰化縣政府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肆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黃永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