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
上訴人詠盛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辛○○
甲○○己○○丁○○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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