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54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吳石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敏 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3,712,200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11,562,89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742元、新臺幣170,724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