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 張智勇 被告 張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