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酬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9號上訴人 陳永明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福林堂 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9號給付居間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8,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