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 王育毅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高雄市路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金鈴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因原告具狀陳報兩造現正協談和解,請求准予再開辯論,兼衡酌兩造之意願及訴訟之經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