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29號附民原告 吳小燕 被告 郭文祥
郭珮琪 莊宜帆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揚奇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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