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9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林振福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慕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中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