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南
簡字第225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2258號清償借款民
事卷宗核閱屬實,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所示(計算方式如計算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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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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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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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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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公示送達費│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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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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