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志雄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4號),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6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涂志雄於民國101年7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8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1年8月28日發文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已於
101年9月12日合法送達於被告現所在地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美騰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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