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史東寶
相 對 人  張鳳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即本院10
8年度投補字第26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1份為證,本院
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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