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50號原告機鼎實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 林金鳳 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萬3,24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