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19號原告 楊德家 被告 林博宗 送達代收人 陳慶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