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牛正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子能 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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