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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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黃鈺惠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世欽江若蓁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下同)1,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謝佳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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