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三紅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三紅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又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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