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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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李○○(為兒童,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呂○○(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李○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 陳永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90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柏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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