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哲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哲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