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鄭秋源 被告 吳晏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楊雅萍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