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訓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0四年度偵字第八八三九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張訓榮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死亡乙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一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