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債權人 賴佳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圍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據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非屬本院轄區。因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屬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如有違反,法院僅得裁定駁回聲請。是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