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呂學儒 相對人即失蹤人 呂理正 失蹤前最後住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呂理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下稱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詎於88年3月1日外出處理事情後即失蹤迄今,經報警協尋仍無所獲,至今毫無音訊,親友亦均不知悉其下落,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7年度亡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失蹤人手案件登記表為證,前經本院107年度亡字第10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已於107年7月11日將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健保投保資料、勞保投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國日期紀錄、行動電話申請資料等,可知相對人並無任何入出境紀錄,且查無相對人在臺之健保就醫資料或在監在押情形,且其自82年7月23日自國正徵信有限公司退保後,即無其他勞保紀錄等情,有本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勞保網路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復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7年4月20日桃警分防字第1070019611號函復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所示,相對人之子 呂學正 確實曾以相對人失蹤為由報案(受理日期107年1月24日,發生日期88年3月1日)迄無尋獲紀錄。復以,經詢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檢陳相對人相關戶籍資料等件,相對人經利害關係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106年5月1日、107年3月31日在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亦有該事務所107年4月13日桃市桃戶字第107000381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在卷可佐。綜上,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自88年3月
1日起即失蹤,尚未滿80歲以上,自斯時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為利害關係人,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88年3月1日註記為失蹤人口,計至95年8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