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50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球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50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球鞋1雙為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250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仿冒「ADIDAS」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球鞋1雙,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前揭商標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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